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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主频遭“理赔难” 车险条款多“计较”

发布时间:2008-2-28 9:38:00 | 编辑:小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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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友借车出了事故,保险公司认定损失由“朋友”承担,于是拒赔?
  • 停路边不知被何人撞坏,保险公司只赔七成?
  • 险公司定损低,实际修车费用高,差价车主补?

    近日陆续接到市民投诉,称车险理赔屡碰壁。记者就其中典型案件采访了一些律师和业内人士。看来,车主们在购置车险产品时,一定要多研究保险条款,事先和投保的保险公司达成共识;否则,遭遇事故后多半会遭遇“理赔难”的窘境。

    索赔争议1

    车借给朋友后发生事故    保险公司赔不赔?

    朋友借车发生交通事故,保险公司可以拒赔?吴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难题。事故虽然已过去4年,然而纠纷至今尚未有定论。

    2004年10月10日晚,吴先生的凌志车借给朋友黄先生开去蛇口谈业务,不料却在沙河西路与一辆大货车追尾,损毁严重。而在此前5个月,吴先生花了近1万元为他的爱车买了车辆损失险、第三者责任险、驾驶员座位责任险等6个险种的保险,保险金额近百万。

    事故发生当日,交警部门认定黄先生负全部责任。黄先生随后电话告知车主吴先生事故状况,并在其授意下将车就近送修。“由于车坏得很厉害,我干脆就以7.5万元的价格卖给黄先生,但约定修车费用先由他出,保险公司的赔款下来了也归他。”吴先生说。

    后来,在保险理赔的过程中,在2005年4月25日,由保险公司起草了一份声明,让吴先生在上面落款,按手印。声明中说:“由于该车已被黄修复,且本人已将该车转卖给黄,因此就这次事故中的损失,本人不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给我,有关赔偿事宜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黄。”

    吴先生以为这份声明可以弥补朋友黄先生一些修车损失,可没想到4个月后,保险公司却给他送来了《拒赔通知书》。大意是,吴先生的车是由黄先生驾驶出事故的、车也是黄修好的,所以吴先生在这次事故中无经济损失,根据保险的“损失补偿原则”,即有损失发生就补偿,无损失发生则无补偿,所以保险公司不能赔。

    然而,当记者翻阅一份日期显示为2005年6月10日的讯问笔录中显示,黄虽然买了车,但并未向修车厂支付修车费。也就是说,虽然声明中提出将损失赔给黄,但当时黄并没有实际支付修车费用。吴手中持有的修理费发票也证明修理费5万元实际上是吴先生支付的。

    由于事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,自己又支付了相应的修车费用,保险公司却坚持拒赔,所以吴先生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。然而,一审法院认为吴先生的声明是放弃权力的表示,所以无权再向保险公司索赔。随后,吴先生再次上诉,其律师认为:“吴先生的声明并不是放弃权力,而是将索赔的权力授权给黄先生代为追偿。”日前,双方都在等待二审的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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